(2017)闽0526民初29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肖丽杉与徐春兴、徐玫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丽杉,徐春兴,徐玫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6民初2976号原告:肖丽杉,女,198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徐春兴,男,1972年1月9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徐玫瑰,女,197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德化县人,住址同上。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东段麦德龙对面兴祥大厦北面第三、第四层及兴祥大厦附属宿舍楼一层及二层一部分。负责人:耿捷,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学阳,该公司员工。原告肖丽杉与被告徐春兴、徐玫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原告肖丽杉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肖丽杉以与徐春兴、徐玫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另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肖丽���撤诉。案件受理费67元,减半收取计33.5元,由肖丽杉负担。审判员 颜鸣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林精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