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7执1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朱安闯诉黄良友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安闯,黄良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27执134号申请执行人:朱安闯,男,197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宁南县。被执行人:黄良友,男,197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宁南县。朱安闯与黄良友合同纠纷一案,宁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3427民初27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朱安闯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要求撤回(2017)川3427执134号案件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3427执1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国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何中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