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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5民初17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舒从仁与宜良县狗街镇高古马村民委员会上高古马村村民小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从仁,宜良县狗街镇高古马村民委员会上高古马村村民小组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25民初1785号原告:舒从仁,男,195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宜良县人,农民,住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委托诉讼代理人:XX琼,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查骏,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宜良县狗街镇高古马村民委员会上高古马村村民小组,住所地:宜良县狗街镇高古马村民委员会上高古马村。负责人:王树良,该村小组组长。委托代理人:张波,云南华清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舒从仁与被告宜良县狗街镇高古马村民委员会上高古马村村民小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舒从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从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舒从仁负担。审判员  李树荣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杜俊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