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5刑初20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王思宇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思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5刑初2057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思宇,女,1990年5月3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7月3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7〕2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思宇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思宇于2017年7月30日23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11路公交车观音堂北公交站旁,拒不配合民警工作,将民警王某左小腿咬伤,致王某“左小腿中上段前侧皮肤破损,伴皮下瘀血”,经鉴定属轻微伤。被告人王思宇被当场抓获归案,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王思宇所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被告人王思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指控事实、罪名、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已签字具结。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且量刑建议适当。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思宇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30日起至2018年1月2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李加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齐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