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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民初99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章林与方波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林,方波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82民初9996号原告:章林,男,198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方波飞,女,1983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原告章林与被告方波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波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以被告方波飞未归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即时归还借款35000元,并支付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款项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方波飞分别于2016年12月18日、2017年3月24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5000元,合计35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各一份,借条均书面约定借款月利率为3%,均未书面约定借款期限。被告方波飞取得借款后,未按约支付利息,亦未归还借款。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二份以及原告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方波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章林借款35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7年9月13日起至款项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3元,减半收取计416.5元,由被告方波飞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王旭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沈丽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