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执136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郭德交与深圳市雍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德交,深圳市雍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13621号申请执行人郭德交,男,汉族。被执行人深圳市雍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郭德交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雍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3民终529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如下义务:一、支付申请执行人赔偿金59500元(币种:人民币,下同)、律师费2742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郭绍满名下银行存款63075.63元(含执行费833.63元)至本院,现申请执行人已领取上述执行款项并向本院申请结案。本院认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3民终5290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833.63元已由本院扣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3民终5290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 义 芳执行员 纪 愉 乐执行员 莫随明二○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古 幸 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