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226民初6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苏某、马某1与马某2、马某3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马某1,马某2,马某3,马某4,马某5,马某6,马某7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26民初635号原告:苏某,女,回族,住礼县。原告:马某1,男,回族,住礼县。被告:马某2,男,回族,住定西市陇西县。被告:马某3,男,回族,住定西市陇西县。被告:马某4,男,回族,住定西市陇西县。被告:马某5,女,回族,住定西市陇西县。被告:马某6,女,回族,住定西市陇西县。被告:马某7,女,回族,住定西市陇西县。原告苏某、马某1诉��告马某2、马某3、马某4、马某5、马某6、马某7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苏某、马某1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马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苏某、马某1承担。审判员 秦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