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2民初93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杜桥支行与朱卫楚、李欠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杜桥支行,朱卫楚,李欠虎,王良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2民初9350号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杜桥支行,住所地:临海市杜桥镇府前街332号。负责人:朱才荣,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宁江,该公司员工。被告:朱卫楚,男,197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李欠虎,男,197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王良钗,男,197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杜桥支行诉被告朱卫楚、李欠虎、王良钗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杜桥支行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杜桥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杜桥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20元,减半收取2860元,由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杜桥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祖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马阳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