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55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李江伟与中山市利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江伟,中山市利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四川燊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5558号原告:李江伟,男,1984年8月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梅县。被告:中山市利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彭宇,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秀琴,女,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素云,女,系该公司员工。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主要负责人:杨艳广。被告:四川燊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主要负责人:杜中全。原告李江伟与被告中山市利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四川燊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7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7月26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李江伟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江伟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姚红波审判员 何文璋审判员 黎 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锦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