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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6民初19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赵永刚与安阳建力集团有限公司、杜江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永刚,安阳建力集团有限公司,杜江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6民初1929号原告:赵永刚,男,1974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红,河南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阳建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人民大道东段路北。法定代表人:许金岭,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铁柱,男,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姬卫民,河南正义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江波,男,197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原告赵永刚与被告安阳建力集团有限公司、杜江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赵永刚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永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永刚撤诉。案件受理费9575元,减半收取计4788元,由原告赵永刚负担。审判员  田小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