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892民初1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原告佟成文与被告史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冷湖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成文,史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冷湖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92民初165号原告:佟成文,男,1959年12月25日生,满族。委托代理人:佟艳红(系原告之妹),女,1963年4月30日生,满族。被告:史勇,男,1981年10月7日生,汉族。原告佟成文诉被告史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佟成文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佟成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佟成文承担。审判员 龚建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俊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