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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892民初1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原告佟成文与被告史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冷湖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成文,史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冷湖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92民初165号原告:佟成文,男,1959年12月25日生,满族。委托代理人:佟艳红(系原告之妹),女,1963年4月30日生,满族。被告:史勇,男,1981年10月7日生,汉族。原告佟成文诉被告史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佟成文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佟成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佟成文承担。审判员  龚建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俊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