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03民初93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倪敏与倪勇明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敏,倪勇明,武汉市江汉区房地产公司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3民初9370号原告:倪敏,女,197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江汉区。被告:倪勇明,男,196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江汉区。第三人:武汉市江汉区房地产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民意一路111号。法定代表人:肖汉江,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慧,女,198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系第三人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敏诉被告倪勇明、第三人武汉市江汉区房地产公司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倪敏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倪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倪敏撤回起诉。审判员  魏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艾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