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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302民初26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吴忠市嘉诚典当有限公司与李荣光、李铁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忠市嘉诚典当有限公司,李荣光,李铁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宁0302民初2642号原告:吴忠市嘉诚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迎宾大街2A-107号。法定代表人:马斌,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严金礼,男,1968年10月29日出生,身份证号:×××,汉族,初中文化,个系该公司职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高闸镇过桥村9队(特别授权)。被告:李荣光,男,197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被告:李铁成,男,现年39岁,汉族,文化程度、职业不详,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原告吴忠市嘉诚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荣光、李铁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忠市嘉诚典当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严金礼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铁成、李荣光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本案缺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忠市嘉诚典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荣光立即偿还原告借款600000元;2.被告李铁成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08年6月28日,由被告李铁成提供担保,被告李荣光向原告借款600000元,并出具借款借据一份,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六个月。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二被告不予偿还。现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被告李荣光、李铁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结合原告当庭陈述,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予以认定,证据效力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当庭提供的借款借据系书证原件,且该借款借据中载明”此借款借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该证据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的事实,对原告要求被告李荣光偿还借款6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李铁成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因双方约定还款期限为六个月,未约定担保方式及担保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应认定为连带责任担保,被告李铁成的担保期限为借款期限届满后的六个月即2009年6月26日,因原告在此担保期间内未向担保人李铁成主张权利,被告李铁成的担保责任应予以免除。综上所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支持:1.由被告李荣光偿还原告借款600000元;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李荣光、李铁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当庭,应承担对己不利的法律后果,本院可以缺席进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荣光支付原告吴忠市嘉诚典当有限公司借款600000元,限被告李荣光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吴忠市嘉诚典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980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李荣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蒋耀武人民陪审员秦爱萍人民陪审员李玉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张园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