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6民初18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平原县鑫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济南市绿特森环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原县鑫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济南市绿特森环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6民初1837号原告:平原县鑫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原县。法定代表人:徐世彬,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苹,山东指南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市绿特森环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市。法定代表人:张文明,董事长。原告平原县鑫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市绿特森环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原告平原县鑫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平原县鑫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姜 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白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