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8民初94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上海百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慧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百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慧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8民初9400号原告上海百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徐仙珍。委托代理人朱玉峰,男。被告刘慧杰,女,198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百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慧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经传票通知原告开庭,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 忠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曦饶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