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81刑初2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军山、张万林污染环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军山,张万林,季铁彪
案由
污染环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481刑初286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军山,男,196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地:河北省武安市。2016年12月2日因涉嫌非法处置危险物品被武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2016年12月9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武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武安市看守所。辩护人韩学兵、武新华,河北驰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万林,男,198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2016年12月2日因涉嫌非法处置危险物品被武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2016年12月9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武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武安市看守所。辩护人刘新维、谷千立,河北仙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季铁彪,男,1970年3月9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地:河北省蠡县。2001年3月29日因犯抢劫罪被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09年7月22日被河北省深州监狱释放。2016年12月13日因涉嫌破坏环境资源保护被武安市公安局列为网上逃犯,2017年4月25日被蠡县公安局抓获,同年4月27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武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武安市看守所。辩护人刘文阳、未素花,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律师。武安市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7)2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军山、张万林、季铁彪犯污染环境罪,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卫平、李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军山及辩护人韩学兵、武新华、被告人张万林及辩护人刘新维、被告人季铁彪及辩护人刘文阳、未素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份以来,被告人王军山、张万林、季铁彪、高聚五(在逃)等人无任何合法手续在武安市伯延镇杨二庄村西的旧厂房内建立皮革加工厂,在非法生产加工皮革时,将未经处理的大量生产废水,排放到旧厂房外面的尾矿坑内,2016年12月1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武安市伯延镇杨二庄村西非法加工皮革窝点北侧排放的大量废水属于有毒物质。被告人王军山、张万林、季铁彪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当庭出示的证据及适用的法律均无异议。辩护人韩学兵、武新华主要提出,被告人王军山排放的重金属含量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三倍以上,不构成污染环境罪。辩护人刘新维主要提出,本案中公安机关已对张万林做出过行政处罚,不应就同一事实再追���刑事责任;本案应属单位犯罪。辩护人刘文阳、未素花主要提出,季铁彪的行为属中间介绍行为,介绍行为不构成犯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份以来,被告人王军山、张万林、季铁彪、高聚五(在逃)等人无任何合法手续在武安市伯延镇杨二庄村西的旧厂房内建立皮革加工厂,在非法生产加工皮革时,将未经处理的大量生产废水,排放到旧厂房外面的尾矿坑内,2016年12月1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武安市伯延镇杨二庄村西非法加工皮革窝点北侧排放的大量废水属于有毒物质。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1、证人田某1证言,厂子的老板叫铁彪,我来上班有半个月左右,张万林给我打电话叫我过来的,然后我就从辛集过来了,我在厂子负责把皮革装进转毂,洗好后再倒出来。我不太懂加工工艺,就是羊皮拉过来后,把羊皮装进转毂里,洗好后再倒出来。厂子加工过程中有废水排出,不清楚排到哪里了。洗一张皮给我们8毛钱,已经给了我3000多块钱。厂子有10来个工人,皮革厂一天大概能加工3000多张羊皮,生产过程中有羊膻的气味。我干活的时候戴着胶皮手套,因为会腐蚀皮肤。我知道有废水排出,不知道污染环境。2、证人张某1证言,我不知道厂子的老板是谁,我刚来两、三天,我哥哥张万林给我打电话让我过来的,我在厂子负责干一些杂活,有时候开开叉车,有时候搬一下加工用的添加剂。加工中用的添加剂可能是盐酸,具有腐蚀性的,反正我干活的时候就戴着胶皮手套。在加工过程中有大量废水排放,我不清楚都到哪里了。3、证人王某1证言,我以前在杨二庄经营过煤矿,洗皮厂的股东有王军山和铁彪,我不是老板,不是股东。洗皮厂的地是杨某大队的,是个废旧厂房。没有任何协议,只是口头协议,当时王军山找到我说要使用废旧的厂房,我问王军山干什么,王军山说要把厂房改造成洗皮厂,我问王军山是否有合法手续,王军山说到时候办理相关的证件,然后我就同意让他使用村里的厂房了。王军山租用废弃厂房的事,大队主要成员没有开过会,也没有会议记录。洗皮厂的设备是谁买的我不清楚,都是王军山联系的。我听王军山说洗皮厂洗一次转毂羊皮,铁彪给王军山2200块钱。洗皮厂是去年6月份建的厂,是王军山带着两个石家庄人来找我说想占地建个洗皮厂,我就同意了,随后王军山就联系拉来的旧设备,厂房以前是养驴的,简单改造了一下。洗皮厂是今年十月份开始的,因为今年下大雨的时候把厂房和锅炉都给冲坏了,今年十月份铁彪联系人来维修,修好后就开始生产了。在厂房外的东北角有一个池子,用水泵把废水通过一根长塑料管抽到厂房后的南洺河铁矿尾矿库里。当时王军山答应我占地给大队交个钱,但是还没有给过。4、证人周某证言,我到厂子十几天了,是张万林介绍我过来的,然后我就从辛集坐火车来这里了,我就是干一些杂活,把拉来的皮革装进转毂、打扫卫生这些活儿。我干活的时候都戴着手套,因为生产过程中会对皮肤造成腐蚀。在加工过程中有大量废水排放,不清楚排到哪里去了。厂里洗一张皮给我们8毛钱。厂子有十几个工人。皮革厂一天能加工大概三四千张羊皮。在生产过程中有刺鼻的气味。5、证人李某1证言,2016年11月16日我来到厂子的,厂子老板是季铁彪,他也是我们蠡县人。我在厂子烧锅炉,有时修修转毅。原料除了拉来的皮革、盐酸,还有在厂房外院子里堆放的袋子,袋子里是什么我就不知道了。生产过程中有刺鼻的气味。两天能加工一转毂,大概3000多张。加工过程中,有大量废水排出,废水用水泵抽到厂房后边的山坡上了。是铁彪的亲戚负责排废水,一天大概3吨多废水。6、证人郝某证言,我们村西的洗皮厂占着我的地。洗皮厂老板是我们村的王军山,还听说跟好几个人一起做厂子的。我不知道洗皮厂是什么时候建的。洗皮厂没有给过我钱。杨某没有人找我说过洗皮厂的事情。7、证人李某2证言,2015年冬天的时候,我们村书记王生科对我说本村的王军山想占大队一片地方开一个厂子,说挣了钱给大队交个利润,但是王军山开的什么厂子我不清楚,今天我才听别人说王军山占用大队的土地开的是洗皮革厂子,还让公安局的人给抓了。8、证人霍某证言,2015年冬天���时候,村书记王生科在大队门口给我说本村的王军山想占用村西河道里的地建厂,还说王军山赚钱了给大队交个钱,但是王军山要建什么厂子我不清楚。大队没有开会说此事,也没有会议记录,王军山没有给大队交过钱。9、证人张某2证言,我是村党支部支委,2015年冬天的时候,村书记王某1在大队门口给我说的,还说王军山赚钱了给大队分个利润。我当时啥也没说,代表我默认并同意王军山占地建厂。大队没有开会说此事,也没有会议记录。10、证人王某2证言,我在村里负责焚烧和民调工作,去年冬天的时候,我和王某1在一起闲聊,王生科说本村的王军山占村西河道的地建了一个厂子,还说挣了钱给大队个钱,大队没有开过会说此事,是书记当面给我说的。11、证人宋某1证言,我在村里管征兵。去年冬天的时候,书记王某1给我打��话说过王军山想占村河道的地建厂子,还说王军山赚了钱给大队交个钱,然后我说行。王军山占的地是大队的地,大队没开过会说此事,是书记给我打电话的。12、证人李某3证言,那个洗皮厂是2016年11月开始的,那个时候洗皮厂刚开始清理、维修厂房。洗皮厂有多少工人我不清楚,工人好像都是外地的人。13、证人温某证言,我村的书记是否在洗皮厂有股份我不知道。我不知道我村的书记去过洗皮厂没有,一般我就不过去。14、证人路某证言,我听村上说我们村西的洗皮厂是王军山干的,没有听说村上有人和他合伙干,也没听说书记王某1和王军山一起干洗皮厂。王军山占的地是我们村的地,村上原来在那干过煤窑,后来有人养过驴,大概有一亩地。15、(2016)1200号、1199号、1196号、1195号、1198号、119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王军山、张万林等人被行政拘留十五日;16、2016年12月2日武安市拘留所不予收拘通知书,证实被拘留人李某1因肝内多发低密度占位不适合拘留,病情稳定后继续执行;17、被告人张万林、王军山及证人张某1、田某1、郝某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张万林、王军山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18、被告人张万林、王军山、证人张某1、田某1、周某、李某1、王某1现场检测报告书、尿检报告;19、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意见为:武安市伯延镇杨二庄村西非法加工皮革窝点北侧排放的大量废水属于有毒物质;20、武安市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案发中心现场图、现场照片;21、武安市公安局磁山派出所情况说明,证实正在密切关注季铁彪、高某1网上逃犯的动向;无法找到在洗皮厂干活���其它工人;22、蠡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城关中队抓获证明,证实民警刘某、付双进于2017年4月25日将网上逃犯季铁彪抓获。23、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河北省深州监狱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季铁彪于2001年3月29日犯抢劫罪被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3000元。2009年7月22日被释放。24、被告人王军山供述,洗皮厂股东有我、高某2、季铁彪,三个股东。我的洗皮厂没有任何手续。高某2一般不在洗皮厂,他只是提供设备。铁彪在洗皮厂负责安排工人加工羊皮,提供技术和销售已经加工好的羊皮。今年6、7月份建厂的,随后武安市就发洪水了,大概就是干了一个月左右。高某2提供设备,我找的场地,铁彪负责生产销售,铁彪联系外地拉来皮革后,安排工人进行加工。从开始到现在一共干了28毂,每毂铁彪给我2200元,因为今年发大水,厂子被冲了,厂子恢复重建花费56000元,都是铁彪垫付的,我们加工羊皮挣的钱都先给铁彪了,挣够56000元以后我们再分钱。工人都是铁彪找的,都是外地的,工人工资都是铁彪支付的。洗皮厂产生的污水都排到了尾矿坝后面。当时铁彪给我说生产需要产生污水,说污水排放到后面的尾矿坝里最合适,然后经过我和铁彪的协商就决定把污水排放到后面的尾矿坝里。铁彪安排一个人每天用水泵通过白色的塑料管道将污水抽到后面的尾矿坝里。洗皮厂进行加工的时候有刺鼻的气味。铁彪在皮革厂负责安排工人加工羊皮,提供技术和销售已经加工好的羊皮。张万林他是厂子里的工程师,加原料什么的都是他,我跟他不是很熟悉。25、被告人张万林供述,一个月前铁彪给我打电话说在河北省武安市开了一个皮革厂,想��我带几个人过来干活,随后我就联系了老田一起来到了铁彪的皮革厂打工,老田带来了几个人我不清楚。我带来的人都是老田(田某1)、我兄弟张某1。平时我洗一张皮给我1毛到2毛钱,到目前为止我赚了7000多元钱。我在皮革厂主要负责机器的开关,原料的添加。洗皮革都需要化肥、酸、工业盐、勾揉剂。酸是盐酸或者硫酸,必须戴手套,都是铁彪进的。我们干活使用的酸、工业盐、勾揉剂都是铁彪购买送到厂子里的。现在皮革厂还留下三大桶盐酸,工业盐还有2-3吨,勾揉剂还有20-30袋,勾揉剂是铬鞣剂。在生产加工过程中有废水排出,排出的废水直接用水泵抽到了厂子后面的尾矿坑里了,活少的时候排20-30吨废水,活多的时候能排50-60吨的废水。皮革厂最多一天可以加工4000-5000张左右。我在皮革厂算是技术,负责铬鞣剂等材料的添加,洗皮之后的质量由��负责把关。客户有一部分是我介绍的,有的是铁彪介绍的,客户把皮子拉过来,我负责配比加工,我们这个行里把我这种人叫“工程师”,我就是负责原料的配比。26、被告人季铁彪供述,我是2016年5月份去杨二庄第一次看的场地。厂房是由王军山提供,我主要负责找人干。5月份张万林通过朋友联系我,问我有没有干皮革厂,我说有个地方,10月份我们就开始干了。厂子一共十几个人,都是小张(张万林)找来的。原料和客户都是小张介绍的,我主要在中间跟张万林或者王军山联系。客户跟我或者张万林联系,然后把皮革和原料拉过来交给张万林,张万林领着工人进行加工,加工好后,客户就把成品拉走了,走的时候客户就把钱给了张万林。张万林给我3000元,我给王军山2500元,我得500元,我一共分了5000多块钱。工人的工资是张万林给的。他直接从客户那里拿钱,我就知道他一毂给我3000元,他具体得多少钱我不知道。生产过程中都需要添加酸、工业盐、石灰、化肥,还有些原料我记不住叫什么名字。洗皮厂进行加工的时候有刺鼻的气味。工人在干活的时候都带着胶皮手套,脚上穿着皮靴。我知道皮革厂加工是属于污染环境。客户只相信张万林,我们制皮这个行业就是这样。王军山不认识张万林,王军山就是跟我联系的,他当我是老板,我从张万林那拿钱以后,和王军山分钱。张万林跟王军山不认识,王军山干皮革是冲我的,张万林也是冲我的。因为我不能让他们熟悉了,否则我就不能从中间挣钱了。另有季铁彪、高某1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被告人王军山、张万林、季铁彪户籍证明;武安市伯延镇政府证明;河北省公安厅关于王军山非法处置危险物质案件列为省督案件的通知等证据���实,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军山、张万林、季铁彪违反国家规定,私自建立皮革加工厂,未经处理非法排放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辩护人韩学兵、武新华主要提出,被告人王军山排放的重金属含量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三倍以上,不构成污染环境罪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款、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王军山、张万林、季铁彪属通过私设暗管、渗坑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毒物质,应构成污染环境罪,故对该意见不予采信;辩护人刘新维主要提出,本案中公安机关已对张万林做出过行政处罚,不应就同一事实再追究刑事责任的意见,经查,在鉴定意见做出前对被告人张万林做出行政处罚,在鉴定意见做出后,公安机关根据情节对其刑事立案并无不妥,但行政拘留的时间应当折抵刑期,故不予采信;提出本案系单位犯罪的意见,无证据证实,不予采信。辩护人刘文阳、未素花主要提出,季铁彪的行为属中间介绍行为,介绍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意见,卷中证据能够证实季铁彪自工厂建立到生产均起到一定作用,且从中收取好处费,应对后果承担责任,故对该意见不予采信。被告人季铁彪有犯罪前科,应从重处罚。三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军山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六年十二月二日起至二O一七年十一月一日止)。被告人张万林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六年十二月二日起至二O一七年十一月一日止)。被告人季铁彪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二O一八年三月二十四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孙道庆审 判 员 李 入 方人民陪审员 杨 淑 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