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1民初34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唐贵强与石振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贵强,石振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521民初3437号 原告唐贵强,男,汉族,1970年3月12日出生,住邵东县。 被告石振乾,男,汉族,1985年1月30日出生,住邵东县牛马司煤矿运输工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贵强与被告石振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贵强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原告的民事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贵强撤回对被告石振乾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4435元,减半收取2217元,由原告唐贵强负担。 审 判 员 张竹煌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陈杜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