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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1民初34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唐贵强与石振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贵强,石振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521民初3437号 原告唐贵强,男,汉族,1970年3月12日出生,住邵东县。 被告石振乾,男,汉族,1985年1月30日出生,住邵东县牛马司煤矿运输工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贵强与被告石振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贵强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原告的民事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贵强撤回对被告石振乾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4435元,减半收取2217元,由原告唐贵强负担。 审 判 员  张竹煌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陈杜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