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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1财保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浙江港奥电梯有限公司、浙江锅炉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港奥电梯有限公司,浙江锅炉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1财保72号申请人浙江港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武康镇志远北路5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0779379367F。法定代表人顾妙龙。委托代理人董英,浙江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浙江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新安镇新安大道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1749496466M。法定代表人胡明仕。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立即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90万元或查封、���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9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魏利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潘戴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