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2民初32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任学芳与赵保玲、朱玉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学芳,赵保玲,朱玉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2民初3283号原告:任学芳,男,194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被告:赵保玲,男,济宁市兖州区新驿镇新驿一村村民。被告:朱玉美,女,济宁市兖州区新驿镇新驿一村村民。原告任学芳与被告赵保玲、朱玉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原告任学芳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赵保玲、朱玉美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立案后、开庭审理前提出撤回对被告赵保玲、朱玉美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任学芳撤回对赵保玲、朱玉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38元,减半收取319元,由任学芳负担。审判员 魏艳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