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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2民初32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任学芳与赵保玲、朱玉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学芳,赵保玲,朱玉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2民初3283号原告:任学芳,男,194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被告:赵保玲,男,济宁市兖州区新驿镇新驿一村村民。被告:朱玉美,女,济宁市兖州区新驿镇新驿一村村民。原告任学芳与被告赵保玲、朱玉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原告任学芳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赵保玲、朱玉美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立案后、开庭审理前提出撤回对被告赵保玲、朱玉美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任学芳撤回对赵保玲、朱玉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38元,减半收取319元,由任学芳负担。审判员  魏艳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