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民终45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峰峰支公司、行长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峰峰支公司,行长福,璩雪艳,王建海,邯郸市邯山区振华汽车队,邯郸市巨龙奔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民终45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峰峰支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峰峰矿区滏阳东路47号。负责人:侯素龙,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社友,该公司法律顾问。上诉人(原审原告):行长福,男,197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孟州市。上诉人(原审原告):璩雪艳,女,1970年1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孟州市。以上二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静,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建海,男,196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磁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邯郸市邯山区振华汽车队,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渚河路***号商务中心***号。法定代表人:何来生,车队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邯郸市巨龙奔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马头工业园区第五交警大队南。法定代表人:童向民,公司经理。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峰峰支公司因与上诉人行长福、璩雪艳、被上诉人王建海、邯郸市邯山区振华汽车队、邯郸市巨龙奔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2017)冀0429民初3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本案中,保险人已提交投保人盖章的投保单,原审认定免责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的依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2017)冀0429民初33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峰峰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50元和上诉人行长福、璩雪艳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820元分别予以退回。审判长 魏志鹏审判员 王一民审判员 田 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温雅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