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4民终9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罗三英、罗兰英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梅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三英,罗兰英,罗克泉,罗新聪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粤14民终9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罗三英,女,汉族,1954年5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委托代理人:叶永洪,系广东义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卢思,系广东义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罗兰英,女,汉族,1954年4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罗克泉,男,汉族,1951年3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原审被告:罗新聪,男,汉族,1976年12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上诉人罗三英因与罗兰英、罗克泉及原审被告罗新聪相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1403民初7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罗三英上诉请求:1.撤销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2017)粤1403民初729号民事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其提起的反诉。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在本案中提起的反诉请求,系以本诉为基础产生的、与本诉有直接联系的诉讼。上诉人在原审审理过程中法庭辩论终结前提起反诉,反诉内容为“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反诉人排除妨害,将安置在被反诉人房屋南面墙体、往反诉人房屋北面巷道内的滴水的排水管移走并加固反诉人房屋南面墙体之下的巷道挡土墙。二、由被反诉人承担本案反诉费用。”上述反诉请求是基于本诉中的第二项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立即修复因其违规建房致���两原告家位于梅县区××镇铅××村××(××)队房屋所倒塌20米长(以实测为准)的南面护墙”而提出的,指向的均为上诉人在被上诉人房屋南面墙体之下修筑的挡土墙(即被上诉人所说的南面护墙)与本诉请求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同一法律事实,与本诉具有牵连性,且本案反诉抵消吞并本诉而免去不必要的重复清偿活动。据此,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反诉缺乏事实和法律根据,恳请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被上诉人罗兰英、罗克泉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两被告拆除其家位于梅县区××镇铅××村××(××)队违建房屋中与两原告房屋南面护墙相邻的长30米(以实测为准)的北墙墙体,同时判令两被告拆除该违建房屋第三、四层并保持原、被告房屋相邻南北墙的间距在4.2米以上。2、依法判令两被告立即修复因其违规建房致使两原告家位于梅县区××镇铅××村××(××)队房屋所倒塌20米长(以实测为准)的南面护墙。3、依法判令两被告拆除其家位于梅县区××镇铅××村××(××)队北墙中的烟囱。4、依法判令两被告把位于梅县区××镇铅××村××(××)队违建房屋楼顶(目前为第四层)的水塔移至左侧或者右侧处。5、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上诉人罗三英向一审法院的反诉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反诉人排除妨害,将安置在被反诉人房屋南面墙体、往反诉人房屋北面巷道内的滴水的排水管移走并加固反诉人房屋南面墙体之下的巷道挡土墙。二、由被反诉人承担本案反诉费用。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反诉,是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出的具有对抗��的独立反诉请求,提起反诉须具备如下条件:(1)反诉须在本诉进行中提起;(2)反诉只能是本诉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3)反诉只能是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4)反诉与本诉能够适用同一诉讼程序;(5)须反诉与本诉之间有牵连关系。即反诉与本诉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的或有牵连的,两者源于同一法律关系或相关联的法律关系。提起反诉的目的是在于要抵消或吞并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中,因原告(反诉被告)诉请被告(反诉原告):一、拆除违建房屋中房屋南面护墙相邻的长约30米的北墙及第三、四层并保持原、被告房屋相邻南北墙的间距在4.2米以上;二、修复因其违规建房致使两原告家位于梅县区××镇铅××村××(××)队房屋所倒塌20米长(以实测为准)的南面护墙;三、将其房屋四楼棚面上的水塔移至左侧或右侧处并拆除其家违建房屋北墙中的烟��,而被告(反诉原告)反诉要求原告(反诉被告)将安置在被反诉人房屋南面墙体、往反诉人房屋北面巷道内的滴水的排水管移走并加固反诉人房屋南面墙体之下的巷道挡土墙,该反诉与本诉的标的不是同一的,不属于同一诉讼,故被告(反诉原告)的反诉应予以驳回。一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驳回了被告(反诉原告)罗三英的反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提出的反诉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反诉人排除妨害,将安置在被反诉人房屋南面墙体、往反诉人房屋北面巷道内的滴水的排水管移走并加固反诉人房屋南面墙体之下的巷道挡土墙。”与被上诉人的第二项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立即修复因其违规建房致使两原告家位于梅县区××镇铅××村××(××)队房屋所倒塌20米长(以实测为准)的南面护墙”均��向同一标的,即本案被上诉人的南面护墙,本案中的反诉与本诉之间有牵连关系,上诉人在一审中提出的反诉符合法律规定,一审裁定驳回罗三英的反诉属认定事实不清,应予以纠正。上诉人的上诉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1403民初729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陆宝华审判员 胡小华审判员 陈国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许舒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