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刑初22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洪俊杰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俊杰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1刑初2212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洪俊杰,男,198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普宁市。因本案于2017年5月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同年6月26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8月17日被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0月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7〕22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洪俊杰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关雪飞出庭支持公诉,洪俊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份开始,被告人洪俊杰以牟利为目的,在中山市三乡镇雍陌村招商路5号妙虹杂货店(彩虹士多店)内,通过手机微信、现场投注等方式收受他人外围“六合彩”投注共人民币86244元。2017年5月4日晚上8时许,公安人员在上述商铺内将被告人洪俊杰抓获归案。当场缴获收受的投注金人民币200元、账本、单据等物品(已由公安机关收缴)。归案后,洪俊杰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洪俊杰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洪俊杰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惩处。洪俊杰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洪俊杰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依法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洪俊杰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曾昀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阮妙柱卜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