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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81执9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新民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与喻树梅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民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喻树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181执906号申请执行人:新民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高鄂,系局长。被执行人:喻树梅,女,198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址辽宁省沈阳市.申请执行人新民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喻树梅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辽0181行审10号行政裁定书,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执行罚款人民币49,484.90元;2、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至2017年10月11日,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于被执行人应履行的财产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工商登记、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等财产信息,暂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暂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予以限制高消费,对被执行人录入失信名单库,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发函请求协助查控被执行人并决定对其予以司法拘留。对于被执行人应履行的行为义务:因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并由政府多部门配合统一集中执行,我院已将此类案件请示上报至新民市人民政府,待其批准、决定后按序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书面表示予以认同。本院认为,本案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在本次终结执行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申请继续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辽0181行审10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宝晶审判员  王 勇审判员  路庆举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