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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2执恢2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陈明仙与杨凤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明仙,杨凤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2执恢201号申请人:陈明仙,女,1956年12月16日生,汉族,现住盘龙区。被执行人:杨凤仙,女,1956年4月30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陈明仙与被执行人杨凤仙民间借贷纠纷案中,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0)西法民初字第928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的判决书,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依照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0)西法民初字第92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丽玲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