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4民初102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宋学明与李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学明,李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14民初10287号原告:宋学明,男,196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新民市法哈牛镇李家套村104,现住:沈阳市于洪区。被告:李彬,男,198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于洪区。原告宋学明诉被告李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学明,被告李彬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宋学明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0000元,并从借款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一分五厘计算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由于资金紧张,被告于2017年1月25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写下借据承诺月利息一分五厘,半年之后还清,到期还款付息。现在已过还款期限,可被告仍未还款,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还款,可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托未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被告李彬辩称,借款事实属实,我现在没有钱,请求延期偿还。经审理查明:被告因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并于2017年1月25日为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内容为:今有李彬向宋学明借款人民币现金20000元,利息一分五厘,半年之后还清,借款期限从2017年1月25日至2017年7月25日止,到期还款付息。落款借款人:李彬。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未果。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借据等相关证据在卷佐证,上述材料经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查,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李彬向原告借款后应按借款时的借款期限、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不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系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原告据证要求被告李彬给付借款并支付利息,理由正当,本院应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彬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宋学明借款本金20000元;二、被告李彬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宋学明借款本金20000元的利息(计算方法:以本金20000元为基数,时间从2017年1月2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一分五厘计算利息);三、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李彬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由被告李彬承担,并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忠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雪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