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4民初38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朱某与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孙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4民初3864号原告:朱某,女,1982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银萍,安徽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亮,安徽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男,195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耿立志,安徽高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锐,安徽高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7年10月11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判员 李中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XX梅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