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02执恢1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4-08
案件名称
胡斌、金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斌,金辉,宣余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02执恢164号申请执行人:胡斌,男,195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金辉,男,196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宣余德,男,196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本院依据(2010)迎民一初字第0037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金辉、宣余德银行存款105460.00元及相应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少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汪 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