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民初44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梅立、蔡秋亚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立,蔡秋亚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1民初4415号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新世纪大道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251448088B。法定代表人:宋建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斌,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骥,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梅立,男,197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被告:蔡秋亚,女,1975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梅立、蔡秋亚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梅立、蔡秋亚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梅立签订的信用卡卡号为62×××22的信用卡领用合约;2、判令被告梅立、蔡秋亚立即归还透支款本金、取现交易费、违约金等合计人民币452217.55元(暂计算至2017年4月13日),以及自2017年4月14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常熟农商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常熟农商银行信用卡章程》约定的欠息欠费;3、判令被告梅立、蔡秋亚承担实现债权的费用16600元;4、判令被告梅立、蔡秋亚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梅立与被告蔡秋亚系夫妻关系。2016年11月14日,被告梅立向原告申请办理了精英人生信用卡一张,授信额度为人民币45万元,授信期间为24个月。被告梅立通过前述信用卡预借现金,年利率为6.48%,特别约定精英人生信用卡每期只需按照最低还款额还款,自收到核准额度信息之日,每第12期账单后需将信用卡当前的欠款全额还清。由于被告梅立在多家银行存在贷款及信用卡逾期,且已经下落不明,无法联系。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被告梅立、蔡秋亚未作答辩,也未提供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14日,被告梅立(乙方)向原告(甲方)申领信用卡,填写了信用卡申请表(精英人生),签署了信用卡领用合约,表示愿意遵守《常熟农商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和《常熟农商银行信用卡章程》的各项规定。该《常熟农商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第四条使用和保管,1、乙方收到精英卡后,应立即在精英卡背面的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表相同的签名,并在使用精英卡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2、乙方收到精英卡后,应通过甲方客服热线、任意网点及其他甲方支持的渠道办理激活手续,并设置查询密码和交易密码。卡片激活后方可正常使用。……第五条利息和费用,1、乙方凭精英卡在境内外消费、取现或转账,交易款项及相应的费用、利息计入其精英卡账户内。乙方应承担精英卡上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消费透支本金、预借现金交易本金、利息、各项费用、违约金、本行实现债权的费用、其他款项。2、甲方将评估并根据乙方资信状况及用卡记录调整乙方名下精英卡账户的透支利率及最低还款额比例,透支利率上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对应年利率上限为18%)。乙方首次申请精英卡的,甲方在批核时确定核给乙方的透支利率,乙方可通过甲方信用卡微信、手机银行等甲方支持渠道进行查询。除双方另有约定外,若甲方对乙方精英卡账户的透支利率进行调整,需提前至少45天通过网站公告、信用卡微信、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乙方。乙方有权在新利率标准生效日前申请销户。3、到期还款日前偿还当期已出账单全部应还款额的,乙方享有自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之间时间段非现金类交易的免息还款期待遇,无需支付非现金交易款项的透支利息。乙方在到期还款日前未全额还款的,不享有免息还款期待遇,应支付自交易记账日起按透支利率计收利息至清偿日止,按月计收复利。乙方办理预借现金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精英卡免息还款期最长不超56天。4、精英卡在授信额度内办理预借现金交易,免收预借现金利息,仅收取现金分期手续费,自交易记账日起按日计收,不足一日按一日计,通常以账单期为周期统一收取。5、乙方使用精英卡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卡片挂失手续费、现金分期手续费、取现、转账等交易产生的各项手续费以及违约金,不计收利息,由甲方直接记入乙方精英卡账户。费用原则上在卡片激活后收取,但乙方以书面、客户服务电话录音、电子签名或甲乙双方均认可的方式单独授权扣取的费用,以及换卡时已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除外。6、精英卡现金分期业务办理成功后不可撤销。甲方已收取的分期手续费不予退还。如乙方提前归还现金分期本金,甲方不收取提前还款手续费。7、乙方精英卡账户内的存款(含溢缴款)不计息。第六条对账单及还款,……5、精英卡还款方式包括自动转账还款、主动还款方式。如选择自动转账还款,乙方在此授权甲方于到期还款日或还款宽限期内从其指定扣款账户中扣划相关款项至精英卡账户用以清偿欠款;乙方应确保在到期还款日其指定扣款账户内资金足额;如指定扣款账户内资金不足但达到应扣款金额的一定比列,甲方可从乙方指定扣款账户中扣除已有全部余额;如自动转账还款失败或扣款金额不足,乙方须及时通过其他渠道主动办理还款业务,否则乙方将支付透支利息等额外款项。6、乙方可选择全额或最低还款额还款,如选择全额还款的,则乙方应在到期还款日前清偿当期全部应还款额,且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如乙方选择最低还款额还款的,不适用前述免息还款规定,乙方应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当期账单最低还款额,应按本合约的约定支付透支利息;否则,乙方除应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向甲方支付最低还款额未还款部分1%的违约金,最低5元。7、精英卡所有现金分期本金将在预借现金额度到期日入账,该额度未到期前,每笔现金分期本金均于对应交易的最后一期账单日入账,现金分期本金及费用,乙方应在卡片预借现金额度到期日当期账单的到期还款日前偿还。2016年12月6日,原告在常熟农商银行网站公告栏发布了“关于调整信用卡相关服务项目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章程》更新版本的公告”,该公告载明: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111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提升我行信用卡业务服务水平,我行对《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章程》及信用卡相关服务项目进行调整,调整自2016年12月15日生效。具体如下:1、收费项目取消“超限费”及“滞纳金”项目;2、对于每月最后还款日前未还清当期最低还款额或延误还款的客户收取“违约金”。飞燕精英人生系列产品“违约金”收取标准为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1%,最低人民币5元,其他信用卡产品“违约金”收取标准为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最低人民币5元。3、修改ATM等自助机具的取款限额。通过ATM等自助机具办理现金提取业务,每卡每日累计最高不超过1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不超过预借现金额度)。4、飞燕“精英人生”信用卡将免收取现利息,改为收取“信用卡交易费”(账单上显示为“取现交易费”),费率标准同原利率标准,收取方式不变,即自预借现金交易记账日起按照精英人生日费率标准以每日日终透支本金余额按日计收信用卡交易费,即预借现金交易费(不足一天按一天计收)。如有异议的,可在生效前致电向本行提出,并可申请注销卡片。原告经审核后向被告梅立签发了信用卡,卡号为62×××22,并明确授信额度为45万元,授信期限24个月,利率(年化)6.48%。被告梅立于2016年11月21日通过手机银行现金转账27.5万元(对方收款人为梅立,收款方开户行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7日通过手机银行现金转账16.5万元(对方收款人为梅立,收款方开户行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0日ATM取现4000元,于2016年12月30日ATM取现4500元,于2017年1月5日ATM取现1300元,于2017年2月11日ATM取现2000元,于2017年2月12日ATM取现500元,于2017年2月14日ATM取现200元,合计被告梅立先后转账或ATM取现45万元。被告梅立自2016年12月19日至2017年3月10日先后还款7000元,用于归还取现交易费及透支本金。截至2017年8月17日被告梅立尚结欠原告取现本金449949.8元,取现交易费14659.37元、违约金366.01元,合计464975.18元。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因被告梅立下落不明,本院采用公告方式向被告送达应诉等相关材料,公告刊登日期为2017年5月25日。庭审中,原告以公告送达时间为向被告梅立宣布解除信用卡领用合约的时间。另查明,因本案诉讼,原告与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4月18日签订《聘请律师合同》,约定支付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6600元。再查明:被告梅立与被告蔡秋亚于1998年3月13日登记结婚。被告蔡秋亚于2017年3月20日向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7日组织双方调解,被告梅立和被告蔡秋亚达成调解协议,协议内容为:1、蔡秋亚与梅立离婚。2、蔡秋亚与梅立的儿子梅一帆由蔡秋亚抚养,梅立于每月15日前支付梅一帆抚养费3000元直至梅一帆具有独立生活能力时止。3、无锡市康桥丽景花园6-501室房屋归蔡秋亚所有。4、本案案件受理费4700元,减半收取2350元,由梅立负担,梅立于2017年4月30日前将该款直接给付蔡秋亚。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身份证、婚姻登记证明、民事调解书、精英人生信用卡申请表(精英人生)、常熟农商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常熟农商银行信用卡章程、交易明细、账户/额度信息、大额信用卡利息明细表、提前到期通知书、聘请律师合同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梅立签订的常熟农商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梅立使用信用卡后,理应依约按期归还信用卡透支款,但被告梅立违约未还,原告要求解除原告与被告梅立签订的常熟农商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梅立持卡取现未能按时偿还透支款项,是引起本案纠纷的原因,对此被告梅立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梅立归还取现本金、取现交易费和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律师代理费,因被告梅立未能按照领用合约的约定归还透支款项,已构成违约,按照领用合约的约定,原告与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签订了《聘请律师合同》,且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庭,原告主张的律师费,系原告预期的损失,属于原告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相关金额符合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原告要求被告梅立支付律师代理费的诉讼请求,符合领用合约的约定,本院对于上述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梅立与被告蔡秋亚于1998年3月13日登记结婚,于2017年3月27日离婚,该信用卡于2016年11月21日、27日通过手机银行现金转账44万元,均转给了被告梅立在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原告并未举证证明上述信用卡的透支款项用于被告梅立和被告蔡秋亚的夫妻共同生活,故原告要求被告蔡秋亚对被告梅立的信用卡透支款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理由不能成立。被告梅立、蔡秋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抗辩、质证的权利,应自负相应的不利诉讼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与被告梅立于2016年11月14日签订的常熟农商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二、被告梅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17年8月17日被告梅立尚结欠原告取现本金449949.8元,取现交易费14659.37元、违约金366.01元,合计人民币464975.18元;并支付自2017年8月1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常熟农商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常熟农商银行信用卡章程》计算的欠息欠费。三、被告梅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16600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常熟农行方塔支行,账号:10×××62)。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驳回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524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3020元、公告费人民币900元,合计人民币12444元,由被告梅立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审 判 长 江彩英人民陪审员 瞿元栋人民陪审员 魏月琴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铭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