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6民初118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某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上海市金山区某某人民政府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6民初11832号原告:何某某,男,1973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新。被告:上海市金山区某某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孙某某,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廷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当事人间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奚利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倩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