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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4刑初12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刘某萍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萍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4刑初1224号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萍,女,汉族,1979年6月15日出生,小学文化,住江西省安福县,因本案于2017年8月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逮捕,同月22日被取保候审。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禅检刑诉[2017]1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萍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凌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萍从2017年8月起在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潘一村*巷*号改衣店内接受他人投注参赌“香港六合彩”,通过微信将赌资交给上家并按投注额的10%收取佣金。2017年8月8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萍在该地点接受他人投注2017年第92期“香港六合彩”时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查获赌资现金人民币1500元、当期投注单据共22张以及用于接受微信投注的白色中兴牌手机一部,内有微信投注记录30条、投注图片一张。民警还在现场附近抓获参赌人员梁某、黄某1、黄某2、李某四人。经查,被告人刘某萍当期在店内收受23人投注参赌,赌额共计人民币2092元;微信投注30人,被告人刘某萍在微信确认接受投注25人,赌额共计人民币4000余元;其中3人既在其店内投注也通过微信投注,当期参赌人员共45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梁某、黄某1、黄某2、李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暂扣财物收据,投注单据,微信聊天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勘验笔录,户籍材料,情况说明,被告人刘某萍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萍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刘某萍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萍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萍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刘某萍确有悔罪表现,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萍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及赌资予以没收,依法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毛月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泳蕾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