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323民初34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郑镇真与惠东县雅士达鞋业皮具有限公司、林锦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惠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镇真,惠东县雅士达鞋业皮具有限公司,林锦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323民初3421号原告:郑镇真,男,198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惠来县人,住广东省惠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瑜武,广东惠东县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惠东县雅士达鞋业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惠东县黄埠镇新城鞋业发展中心(人民路)。法定代表人:林锦全。被告:林锦全,男,197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惠东县人,住惠东县,原告郑镇真诉被告惠东县雅士达鞋业皮具有限公司、林锦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镇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向原告偿还货款本金人民币62120元及利息(利息以62120元为基数,从2017年9月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全部货款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本院基于查明的事实,被告惠东县雅士达鞋业皮具有限公司欠原告郑镇真货款本金人民币62120元属实,原告诉请被告惠东县雅士达鞋业皮具有限公司偿还货款本金62120元,事实清楚,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利息以6212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即2017年9月5日起至还清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为宜。被告惠东县雅士达鞋业皮具有限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林锦全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原告诉请被告林锦全对被告惠东县雅士达鞋业皮��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惠东县雅士达鞋业皮具有限公司、林锦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惠东县雅士达鞋业皮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郑镇真偿还货款本金62120元及利息(以62120元为基数,从2017年9月5日起计至还清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二、驳回原告郑镇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4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惠东县雅士达鞋业皮具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王俏玲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林小英书 记 员 陈宝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