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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03民初18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邹铁桥与周健峰、涂家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铁桥,周健峰,涂家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03民初1851号原告:邹铁桥,男,汉族,1984年3月21日出生,住宜昌市伍家岗区,被告:周健峰,男,汉族,1970年12月29日出生,住宜昌市伍家岗区。被告:涂家艳,女,汉族,1974年11月19日出生,住宜昌市伍家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邹铁桥与被告周健峰、涂家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邹铁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铁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7元(已减半),由原告邹铁桥负担。审判员  冯昊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