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21执7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千佛分社与张小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千佛分社,张小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2021执738号申请执行人: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千佛分社,住四川省安岳县。负责人:何如,分社主任。被执行人:张小林,男,生于1979年1月23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千佛分社与被执行人张小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2021民初21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张小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小林履行向申请执行人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千佛分社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义务。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申请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张小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司法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张小林在金融部门无存款信息、在不动产登记中心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在车管部门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持有信息和工商注册登记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千佛分社案件执行情况及财产调查结果。申请执行人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千佛分社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张小林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千佛分社发现被执行人张小林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助忠审判员 王明宏审判员 刘 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余 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