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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5民初36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梁北威与江门市梁氏电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北威,江门市梁氏电镀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5民初3693号原告梁北威,住江门市新会区。被告江门市梁氏电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崖门。法定代表人梁群英。原告梁北威诉被告江门市梁氏电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身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北威撤诉。案件受理费1444.40元,由原告梁北威负担。审判员  吴文兴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余健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