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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21执6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4

案件名称

袁桥洪、项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桥洪,项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21执629号被执行人:袁桥洪,男,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汉族,无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被执行人:项芳,女,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汉族,无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本院在执行由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袁桥洪、项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袁桥洪、项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本案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 韧审判员 洪声润审判员 叶剑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玉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