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21执6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4
案件名称
袁桥洪、项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桥洪,项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21执629号被执行人:袁桥洪,男,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汉族,无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被执行人:项芳,女,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汉族,无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本院在执行由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袁桥洪、项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袁桥洪、项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本案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 韧审判员 洪声润审判员 叶剑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玉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