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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民终109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上海中冠植保科技有限公司诉陈艳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中冠植保科技有限公司,陈艳珠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民终109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中冠植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长柳路58号1507室A区。法定代表人:万欣,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艾克,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伟,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艳珠,女,197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贵长,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上海中冠植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冠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艳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民初470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中冠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请。事实和理由:中冠公司与陈艳珠签订的《离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以下简称《证明》)中对经济补偿金的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双方曾在陈艳珠离职后协商约定经济补偿金为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4万元,而非陈艳珠一审中所称的111,175元,且上述证明没有公司负责人签名及公司盖章,中冠公司对其不予认可。被上诉人陈艳珠书面答辩称,不同意中冠公司的上诉请求,要求维持原判。中冠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判令:中冠公司不支付陈艳珠《证明》中约定的金额139,561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陈艳珠原系中冠公司员工,双方曾签订了期限自2015年12月14日至2018年12月13日的劳动合同,约定陈艳珠在中冠公司从事采购工作。2017年3月29日,陈艳珠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中冠公司支付《证明》中约定的金额139,561元。经仲裁,裁决中冠公司支付陈艳珠《证明》中约定的金额139,561元。中冠公司于2017年5月9日支付陈艳珠赔偿金12,000元。一审法院认为,根据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本案中,中冠公司与陈艳珠于2016年7月15日签订了《证明》,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根据《证明》中的约定,中冠公司应支付陈艳珠经济补偿金等各项费用111,175元以及2014及2015年剩余未支付提成28,386元,现中冠公司未履行上述支付义务,故陈艳珠要求中冠公司按约履行于法有据。至于中冠公司主张陈艳珠离职后双方曾约定经济补偿金为40,000元,因中冠公司对此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故一审法院对中冠公司该主张不予采纳。综上,扣除中冠公司已支付陈艳珠12,000元,中冠公司还应支付陈艳珠《证明》中约定的金额差额127,561元。据此,一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于2017年7月19日作出判决:中冠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陈艳珠《证明》中约定的金额差额127,561元。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计,免予收取。经本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中,中冠公司与陈艳珠于2016年7月15日签订了《证明》,该《证明》明确约定了公司尚需支付陈艳珠的经济补偿金及2014、2015年剩余未支付提成数额,中冠公司在《证明》上盖有人力资源部公章。《证明》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中冠公司对上述《证明》内容及形式提出异议,均缺乏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一审法院所作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中冠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上海中冠植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刘琳敏审判员  王 征审判员  胡 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沙君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