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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2执43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湖南旺兴贸易有限公司与彭振社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旺兴贸易有限公司,彭振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12执43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湖南旺兴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街道望城大道96号。法定代表人:李伟,总经理。被执行人:彭振社,男,汉族,1981年4月7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生效的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6)湘0112民初341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旺兴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彭振社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湖南旺兴贸易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浩滨审 判 员  贺 靖代理审判员  陈 俊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金 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