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322民初28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伍长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伍长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22民初2805号原告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谟放,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建华,该行太阳支行行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伍长军原告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伍长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刘胜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肖祥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