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20民初54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徐安正与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安正,谢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5492号原告:徐安正,男,1968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谢军,男,197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原告徐安正与被告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安正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徐安正负担。审判员 吴 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彭晓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