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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23执81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周华兰与陈善述、周燕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华兰,陈善述,周燕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23执812-3号申请执行人:周华兰,居民。被执行人:陈善述,居民。被执行人:周燕飞,居民。本院在执行周华兰与被告陈善述、周燕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查封了牌照为鄂c×××××、鄂c×××××的车辆,后经查明牌照为鄂c×××××的车辆未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依法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对牌照为鄂c×××××车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南金俭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