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23执81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周华兰与陈善述、周燕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华兰,陈善述,周燕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23执812-3号申请执行人:周华兰,居民。被执行人:陈善述,居民。被执行人:周燕飞,居民。本院在执行周华兰与被告陈善述、周燕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查封了牌照为鄂c×××××、鄂c×××××的车辆,后经查明牌照为鄂c×××××的车辆未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依法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对牌照为鄂c×××××车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南金俭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