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5刑初8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被告人居来提·阿布力克木、希尔艾力·麦麦提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居来提·阿布力克木,希尔艾力·麦麦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05刑初867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居来提·阿布力克木(自报名),男,1995年10月21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叶城县,维吾尔族,身份证号码无。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汉阳区看守所。被告人希尔艾力·麦麦提(自报名),男,1996年10月8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岳普湖县,维吾尔族,身份证号码无。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汉阳区看守所。翻译人员陈建刚,男,1963年7月9日出生于新疆泽普县,汉族,住新疆泽普县。公诉机关以武阳检刑诉〔2017〕8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居来提·阿布力克木、希尔艾力·麦麦提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6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居来提·阿布力克木、希尔艾力·麦麦提在武汉市汉阳区王家湾摩尔城仟吉蛋糕店附近,趁被害人杜某不备之机,扒得被害人杜某挎包内共计价值人民币3144元的苹果6Splus手机1部、小米移动电源2(充电宝)1个及数据线1根,后被公安民警抓获。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居来提·阿布力克木、希尔艾力·麦麦提均具有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自愿认罪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居来提·阿布力克木、希尔艾力·麦麦提六个月以上至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并处罚金。被告人居来提·阿布力克木、希尔艾力·麦麦提均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居来提·阿布力克木、希尔艾力·麦麦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居来提·阿布力克木、希尔艾力·麦麦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罚,均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居来提·阿布力克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30日起至2017年12月2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希尔艾力·麦麦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30日起至2017年12月2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梁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曹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