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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05民初10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春生、王德金诉被告赵云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生,王德金,赵云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05民初1075号原告:王春生,男,196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牡丹江市阳明区。原告:王德金,男,198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虎林市。被告:赵云波,男,197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原告王春生、王德金诉被告赵云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王春生、王德金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按规定向本院申请减、免、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春生、王德金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郭春玲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