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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2民初62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杜某与王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6252号原告杜某。被告王某。原告杜某与被告王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受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本案中,被告的户籍地在重庆市××区,据原告陈述及现有证据表明,靖江市又非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审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孔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