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2民初62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杜某与王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6252号原告杜某。被告王某。原告杜某与被告王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受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本案中,被告的户籍地在重庆市××区,据原告陈述及现有证据表明,靖江市又非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审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孔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