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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03民初16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四川兴达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周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兴达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周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03民初1602号原告:四川兴达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槐树店路长融街30号5栋2单元1层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MA61XTL87Q。法定代表人:周浪,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周伟,男,197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兴达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周伟承担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诉讼主体错误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兴达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四川兴达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度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冬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