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6刑初6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XXX、陈东海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X,陈东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06刑初655号公诉机关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XXX,曾用名李建宏,男,1981年9月1日出生于山西省静乐县,身份证号,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山西省忻州市静乐县鹅城镇西河沟村044号。2015年8月26日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7年6月10日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7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陈东海,男,1981年7月7日出生于山西省静乐县,身份证号,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山西省忻州市静乐县双路乡狼儿沟村***号,现住太原市杏花岭区五龙口街伞儿树村出租房。2013年1月19日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3年8月23日因盗窃被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3年9月17日刑满释放;2015年8月18日因吸毒和为他人提供毒品被太原市杏花岭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社区戒毒三年;2017年6月10日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7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以并迎检刑刑诉[2017]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X、陈东海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XXX、陈东海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29日,被告人XXX、陈东海在迎泽区郝家沟街40号小白商店内窃取被害人白素平放在商店前台的黑色OPPOA57手机一部,经鉴定,该部手机价值人民币1120元。同日下午,在太原市迎泽区菜园街131号亮油调料店内,被告人陈东海在XXX掩护下,窃得被害人史卫京放在商店桌上的金色华为5A手机一部,经鉴定,该部手机价值人民币637元。2017年6月3日被告人XXX、陈东海在太原市迎泽区双塔西街尔雅书店旁的公交站台,扒窃被害人张成伟的白色乐视手机一部,购价人民币1345元。破案后,赃物未追回。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XXX、陈东海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XXX、陈东海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XXX、陈东海对起诉书指控的案件事实均无异议,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29日,被告人XXX、陈东海在迎泽区郝家沟街40号小白商店内窃取被害人白素平放在商店前台的黑色OPPOA57手机一部,经鉴定,该部手机价值人民币1120元。同日下午,在太原市迎泽区菜园街131号亮油调料店内,被告人陈东海在XXX掩护下,窃得被害人史卫京放在商店桌上的金色华为5A手机一部,经鉴定,该部手机价值人民币637元。2017年6月3日被告人XXX、陈东海在太原市迎泽区双塔西街尔雅书店旁的公交站台,扒窃被害人张成伟的白色乐视手机一部,购价人民币1345元。破案后,赃物未追回。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害人白素平的陈述,证实:2017年5月29日下午,在太原市迎泽区郝家沟街40好小白商店,被害人白素平放置在商店前台的黑色OPPOA57手机被盗。该手机于2017年5月18日购买,购价1320元。2、被害人张成伟的陈述,证实:2017年6月3日15时左右,被害人张成伟在迎泽区双塔西街尔雅书店门前公交车站牌处等公交时,发现其放置在右裤兜的白色乐视手机被盗。该手机购买于2017年4月23日,购价1345元。3、被害人史卫京的陈述,证实:2017年5月29日下午4、5点,在太原市迎泽区菜园街131号粮油调料店内,有一个人称要购买玉米,被害人到店外称完玉米后,发现其放在商店内桌子上的金色华为A5手机被盗。该手机购买于2017年4月20日,购价780元。4、被告人XXX、陈东海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相互印章,证实:2017年5月29日,被告人XXX、陈东海在迎泽区郝家沟的一个小商店内,盗窃了一部黑色OPPO手机,事后以900元的价格将手机卖给他人,所得赃款用于购买毒品。2017年5月29日,被告人XXX、陈东海在迎泽区菜园街一个粮油店内,由XXX购买玉米打掩护,被告人陈东海在商店内盗窃了一部金色华为手机,事后以400元的价格将手机卖给他人,所得赃款用于购买毒品。2017年6月3日15时许,被告人XXX、陈东海在迎泽区双塔西街尔雅书店门口公交站台处,扒窃了一名男子的白色乐视手机,事后以200元的价格将手机卖给他人,所得赃款二被告人各分得100元。。5、抓获经过,证实:2017年6月9日,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迎泽派出所民警在太原市小店区大马村附近将被告人XXX、陈东海抓获。经吸毒检测,二被告人的检测结果均为阳性。6、被告人陈东海、XXX人身安全检查笔录、违法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调查表、户籍证明。7、被告人XXX、陈东海指认作案现场照片。8、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材料及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XXX2015年8月26日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7年6月10日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社区戒毒三年。被告人陈东海2013年1月19日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3年8月23日因盗窃被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3年9月17日刑满释放;2015年8月18日因吸毒和为他人提供毒品被太原市杏花岭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社区戒毒三年;2017年6月10日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9、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经鉴定,黑色OPPOA57手机价值人民币1120元,金色华为5A手机价值人民币637元。本院认为,被告人XXX、陈东海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或者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XXX、陈东海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多次盗窃,酌情从重处罚;为吸毒而盗窃,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陈东海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X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2日起至2018年2月21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二、被告人陈东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2日起至2018年3月21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三、责令被告人XXX、陈东海退赔被害人白素平人民币一千一百二十元,退赔被害人史卫京人民币六百三十七元,退赔被害人张成伟人民币一千三百四十五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柴 喆人民陪审员 李红霞人民陪审员 闫晓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