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82民初14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刘汉平与刘占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汉平,刘占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82民初1488号原告:刘汉平,男,1951年1月14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大安市。被告:刘占文,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吉林省大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汉平诉被告刘占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刘汉平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汉平在开庭前申请撤回起诉,属自愿处分自己的权利,应予准许,本案无继续审理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汉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8.00元,减半收取74.00元,由刘汉平负担。审判员 吴 多 广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鑫程速录员梁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