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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82民初14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刘汉平与刘占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汉平,刘占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82民初1488号原告:刘汉平,男,1951年1月14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大安市。被告:刘占文,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吉林省大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汉平诉被告刘占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刘汉平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汉平在开庭前申请撤回起诉,属自愿处分自己的权利,应予准许,本案无继续审理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汉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8.00元,减半收取74.00元,由刘汉平负担。审判员 吴   多   广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鑫程速录员梁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