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323执恢1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王紫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芦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芦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7)赣0323执恢132号王紫霞、王桂辉、王紫萱、潘金平、潘寿生:本院执行的王紫霞等申请潘金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被执行人潘金平、潘寿生自动履行,执行金额6万元,申请执行人已认可,剩余部分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