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02执1827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与灵宝市鹤立果蔬产业有限责任公司、刘鹤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灵宝市鹤立果蔬产业有限责任公司,刘鹤立,刘海风,郭灵绸,索越华,丁凤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02执1827号之五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地址:三门峡市湖滨区河堤北路与康园路西北角中国联通有限公司三门峡分公司综合楼。负责人宋卫国,系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灵宝市鹤立果蔬产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灵宝市。法定代表人刘鹤立,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刘鹤立,男,汉族,1952年3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灵宝市。被执行人:刘海风,男,汉族,1978年8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灵宝市。被执行人:郭灵绸,女,汉族,1951年4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灵宝市。被执行人:索越华,女,汉族,1977年8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灵宝市。被执行人:丁凤琪,女,汉族,1971年4月10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与被执行人灵宝市鹤立果蔬产业有限责任公司、刘鹤立、刘海风、郭灵绸、索越华、丁凤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本院(2017)豫1202民初3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双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202执18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原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寇乙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