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82执9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梁鹏与申请谭海澎离婚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鹏,谭海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82执906号申请执行人梁鹏,男,198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涟源市三甲乡尖山岭村狮岭组。被执行人谭海澎,女,1992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涟源市六亩塘镇胜利村提胜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鹏与被执行人谭海澎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2016)湘1382民初1258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一、被执行人谭海澎每半年支付两个小孩按800元/月的标准的抚养费;二、被执行人谭海澎负担案件受理费100元,申请执行费50元,该案短期内无法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梁鹏与被执行人谭海澎离婚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石少清审判员 刘建雄审判员 陈新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邓庆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