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执13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汝州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王某财产刑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汝州市人民法院,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1392号申请执行人:汝州市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杨长坡,系院长。被执行人:王某,男,199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王寨乡。申请执行人汝州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王某财产刑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4**刑初3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17年5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4**刑初30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牛振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乐乐